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约患者就医行为,保障预约号源使用率,对于预约患者制定爽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患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就诊的,应提前1天取消预约。
第三条 未能按时来院取号就诊且没有提前1天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每次爽约后系统自动发送提醒短信告知患者。
第四条 3个月内无故爽约2次,系统自动设置3个月内不予预约(根据名字、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卡号),并发送短信告知患者。
第五条 恢复预约功能后3个月内再次无故爽约2次的,系统自动设置1年内不予预约(根据名字、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卡号),并发送短信告知患者。
第六条 特殊情况由医院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