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
第二条 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才能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第三条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
第四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需携带以下材料至医院服务中心办理开通麻精药品使用权限手续:
(一)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患者社保卡或就诊卡。
第五条 医院服务中心留存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户口簿复印件、《知情同意书》、疾病证明书等资料。
第六条 已开通的麻精药品使用权限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3个月到期续办的,须提供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签名的疾病证明书和就诊卡/社保卡,在医院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已在我院开通麻精药品使用权限的医师,无法在其他医院开具此类药品。须办理麻精药品使用权限停用手续后,方可在其他医院办理使用权限手续并开具麻精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