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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服务中心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第一条  疾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患者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第二条  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患者、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 

第三条  疾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患者如需开具疾病证明书应至对应专科分诊护士台领取疾病证明书二联单,如非本科就诊患者,分诊台护士不得将空白疾病证明书交由患者。

第四条  门诊疾病证明书须加盖我院门诊部办公室公章方生效,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第五条  门诊疾病证明必须由医师复写在门诊病历上,疾病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医院保留、存档,另一份交由患者持至分诊台或医院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才生效。

第六条  医院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疾病证明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疾病证明书上加盖公章,空白疾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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