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保护性约束为使用约束用具对患者身体和四肢的约束。
第二条 对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时,应告知患者和(或)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条 保护性约束使用指征
(一)谵妄、躁动等意识不清的危重症患者。
(二)精神障碍患者。
(三)特殊治疗期间的制动。
(四)防止患者发生坠床、管路滑脱、抓伤、撞伤等,以保证患者安全。
第四条 根据约束部位选择恰当的约束用具。宽绷带可约束手腕及踝部,限制患者手、上肢和脚的活动;肩部约束带可固定肩部,限制患者坐起;膝部约束带可固定膝部,限制患者下肢活动。
第五条 使用保护性约束注意事项
(一)认真对患者进行评估;使用约束具后做好护理记录。
(二)为患者实施约束时,尊重患者,并保护患者隐私。
(三)使用约束用具时肢体应处于功能位,保证患者舒适安全。
(四)定时检查约束部位血液循环情况并记录,防止不必要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