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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8  点击数: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原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行院务公开的意见》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综函〔2016〕233号)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院务公开要围绕医院的改革与发展,切实把病人、社会群众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院务公开的重点。凡是与医院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三)院务公开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依法治院和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不断创新,提高院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四)建立健全院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党委、行政、纪检和审计负责人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日常院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院务公开的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 规范准则公开。包括医德规范、医务卫生人员行为准则、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

2. 各项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批准文号。各项收费按国家规定依法管理。实行统一的药品价格公示方式,公开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量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中药饮片的产地等情况。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标明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执行价格。

3. 管理制度公开。包括各种管理制度的公开,如门诊、急诊和病房管理、病人入出院、转院管理;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手术安排、病房空床、医院科室设置、布局、专家姓名、职称、专业、门诊及会诊时间。

4.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程序、服务标准、费用标准。定期公布医院门诊量、医疗质量、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单病种收费情况。

5. 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等物质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目录、招标要求、投标资格、评标标准、定标方法、中标价格、采购数量、合同条款和监督办法。

6. 行风建设公开。公开行风建设、行评实施方案和评议办法,公开涉及病人、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意见,公开行风评议结果。

7. 违纪处理情况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开违法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情况,公开对违法违规的药品供应商等的处理情况。

8. 其他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向职工公开的事项

1. 重大决策过程公开。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基建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据、参与和决策结果等。

2. 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药品收支、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支出;成本核算;专项资金补助,医疗、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3.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凡工程建设项目(含大型修缮)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行招投标。公开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决算以及审计等。

4. 物资采购公开。药品、医疗仪器、设备、公务机动车辆、救护车、计算机、空调机、复印机(纸)、传真机、打印机、电梯、电子监控设备等物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印刷业务、房屋出租也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5. 职工奖惩公开。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对违法违纪职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

6. 人事工作公开。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各科室定编定岗、岗位标准;各类卫生人员的考核录(聘)用,晋级晋职、工作变动;派出国内外进修学习;职称评审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的办法、任职条件和推荐人选;领导干部任职前、各类先进评选前等。

7. 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等。

8. 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述职报告、公务接待费、法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

第三条  院务公开的范围

对于所有应该公开的事项,按照全体职工、中层以上干部、职工代表、社会监督员、社会群众等不同层次、不同范围进行公开。公开范围根据具体工作要求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决定。

第四条  院务公开的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作用,保证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院务会、职工、病员座谈会和民主议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交流情况。

(三)设立院务公开栏(分对外公开和对职工公开两部分),配合运用行政周会通报、《省立通讯》、省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省立APP、院务公开简报、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公开内容。

(四)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走访街道、居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提供患者出院或一日收费、门诊收费清单、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收费,畅通院务公开渠道。

(五)领导班子成员向职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职代会上公开述职,并接受职代会代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

(六)建立公示制度。干部聘任、职称评聘、毕业生录用、评先评优等应进行事前公示。

第五条  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院务公开的时限,凡是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及时适时公开。

(二)实行院务公开责任制。院务公开内容涉及到的职能科室为该项院务公开的承办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院务公开工作。

(三)院办、党办、职代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工作落实。对拒不履行院务公开责任的,在院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责令整改,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及时总结推广院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对认真实行院务公开,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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