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立即下载
资料简介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实验室设立 机构名称 | 机构法定代表人 | ||||||
设立机构地址 | 邮编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及手机 | ||||||
有效期五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备案编号 | 实验室联系人及电话 | 是否定向气流 | 涉及主要病原微生物及实验活动* | |||
备 案 意 见 |
设区市卫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
备案凭证说明
1. 备案有效期五年,自同意备案之日始。
2.“涉及病原微生物及实验活动*”的填写方法:病原微生物名称+检验检测/实验研究方法,如甲型H1NI病毒核酸检测、甲型H1NI病毒分离与鉴定等。
3.实验室备案编号由“年度(4位)+设区市代码(1位)+单位代码(2位)+单位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2位)+实验室等级代码(1位)”组成。各设区市代码与福建省电话区号尾号一致:福州市1、厦门市2、宁德市3、莆田市4、泉州市5、漳州市6、龙岩市7、三明市8、南平9。单位代码由设区市卫生局编定;单位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由单位编定;实验室等级代码为:2为BSL-2,1为BSL-1。
如2010年福州市单位代码01、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01备案登记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编号为: 2010 1 01 01 2。
4.需要在期满后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备案。当新增实验活动或实验室主要条件如人员、布局、配置和位置变化时应报告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审核。